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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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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心)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主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 审批和贷后管理。 第四条 贷款发放的具体金融业务由中心依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中心与受委托的商业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 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 个月以上缴存余额;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约)等证明材料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 (三)具有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证明;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后还款资信不良、有连续3 期(含3 期)以上逾期或到期逾期还款记录的; (二)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三)有其他不良债务的; (四)申请贷款时单位处于欠缴缓缴状态3 个月(含3 个月)以上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 (五)申请贷款时所购商品住房房款已全部付清的; (六)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房屋买卖的;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 (八)其他不予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借款人有稳定的还款能力,良好的还款意愿,资信状况良好; (二)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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