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口纺织品质量,增强我国出口纺织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多创外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纺织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86)纺生字第 45 号关于发布《出口纺织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生产出口纺织品的企业(注一),经考核合格取得“出口纺织品生产许可证”、“出口纺织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质量许可证)后,方准生产出口纺织品,工业部门方可安排生产,外贸经营部门方可收购产品,并向国外申请认证标志
第三条 对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会同纺织工业归口部门,外贸经营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商检机构颁发质量许可证
第四条 考核小组由商检机构会同纺织工业归口部门、外贸经营部门分别选派技术精,懂业务,公正,有威信,并能坚持原则,有组织能力的同志组成,由商检机构任组长
第二章 获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生产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对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制度
有一支能进行正常生产的熟练技术工人队伍和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二)有从厂长到车间技术人员的各级技术责任制度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人员队伍
(三)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有一支能严格根据合同、标准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人员队伍
(四)建立了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
(五)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确认样、标准及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六)列入“种类表”内的商品半年内累计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考核期内国外无重大质量索赔
(七)非“种类表”内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