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锡府发[2024]68 号批转区建设局关于无锡市锡山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区政府同意区建设局制定的关于《无锡市锡山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00 二年六月十二日无锡市锡山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区建设局 二 00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法律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区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有利于城镇旧区的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建设项目的实施和促进经济进展。第四条 区建设局主管全区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工作;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房屋拆迁的相关征地工作;区进展计划局、财政局、规划分局、房管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市郊供电分局、国税局、锡惠地税局等部门及有关镇、村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在规划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用地范围后,区建设局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二)通知国土部门暂停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改变房屋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名户等手续;(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暂停办理的期限为一年。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报区建设局批准,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暂停期满(含延长期限)仍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可自行恢复办理各项手续。第七条 暂停期间(含延长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出生、婚嫁;(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原籍;(三)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