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及时防控信贷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我行取得抵债资产后,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终结裁定书或抵债协议书约定,按照相关规定剔除相关税费后,账面计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 - 2 - 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付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 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规范抵入、妥善保管、及时处置、规避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抵债资产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抵债资产条件。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我行债权,且担保人也无货币支付能力或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终结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我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拟进行实物资产分配的。 (四)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获得货币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抵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