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93 Design Code for Electronic Computer Ro (1993 年2 月17 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1993 年9 月1 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 平方 m的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型计算机机房。 第 1.0.3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第一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 第 2.1.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 第 2.1.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充足、电子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方便,自然环境清洁; 二、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 及生产或贮 存 具 有腐 蚀 性 、易 燃 、易 爆 物品 的工厂 、仓库 、堆 场 等; 三、远离强 振 源和强 噪 声 源; 四 、避 开 强 电磁 场 干 扰 。 第 2.1.3 条 当 无 法 避 开 强 电磁 场 干 扰 或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 息 安全,可采 取 有效 的电磁 屏 蔽措 施。 第二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 成 第 2.2.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 成 应按 计算机运行特 点 及设备具 体要求确定,一般 宜由 主机房、基 本工作间 、第一类 辅 助 房间 、第二类 辅 助 房间 、第三类 辅 助 房间 等组 成 。 第2.2.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外形尺寸布置确定。在计算机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计算机系统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 (2.2.2-1) 式中 A--计算机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取值为 5~7; S--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的投影面积(m2)。 2.当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尚未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KN (2.2.2-1) 式中 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 4.5~5.5(m2v/台); 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二、基本工作间和第一类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