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 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监控系统投入或者更新;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安全生产检查、检测、检验、论证和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安全生产应急器材、设备、设施配备和应急演练等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等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