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2008 年第 7 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8-04-30 10:52 文章来源:产业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将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四条 进口机电产品应 当 符 合 我 国有关安 全 、卫 生和环 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 标 准 等的规定。 第五条 商 务 部负 责 全 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 室 设在 商 务部。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和计 划 单 列市、沿 海开 放城 市、经济 特 区 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 室和国务 院 有关部门 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 室 (简 称为地 方 、部门 机电办)受 商 务 部委 托 ,负 责本地 区 、本部门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 第六 条 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 行分 类 管理,即 分 为禁 止 进口、限 制进口和自 由 进口三类 。 基于进口监 测需 要 ,对部分 自 由 进口的机电产品实 行进口自 动 许 可 。 第二章 禁 止 进口 第七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 止 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 全 、社 会 公 共利 益 或 者 公 共道 德 ,需 要 禁 止 进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 者 安 全 ,保护动 物、植 物的生命 或 者 健康,保护环 境,需 要 禁止 进口的; (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第八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