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4 安全技术防范14.1—般规定1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性质、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及建设标准,构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14.1.2 系统设计所采用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14.1.3 安全防范工程规模按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1—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2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 30 万不足 100 万元的工程。3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 30 万元以下的工程。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满足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设计要求。14・1・4 系统设计应以用户提出的安全防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有条件时应对现场进行勘查。一、二级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和方案论证,待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14.1.5 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1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GA72 执行。2 金融系统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 执行。3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如表 14.1.5-1。表 14.1.5-1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风险等级机场防护级别一级国家规定的对外开放一类口岸的国际机场及安防要求特殊的机场一级二级除国家定为一级风险以外的其它省会城市国际机场二级或一级三级其它机场三级或三级以上4 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如表 14.1.5-2。表 14.1.5-2 铁路车站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风险等级铁路车站防护级别—级客运特等站、客货运特等站及安防要求特殊的车站一级二级客运一等站、客货运一等站,特等编组站、特等货运站及有安防需要的车站_二级或一级三级客运、货运、客货运二等站及其它车站三级或三级以上14.1.6 国家、省级重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和金融、文博等高风险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4.1.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计规定见本规范第 25 章有关规定。14.2 入侵报警系统14.2.1 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1 入侵报警系统应由探测前端、传输、声光显示与(或)记录、控制四个主要部分组成。2 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设置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内区域防护、空间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