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时效及适用法律 在行政诉讼中,某房地产公司于2 0 0 4 年2 月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商品住宅楼,该违法建设一直存在至今,2 0 0 8年1 1 月2 5 日,当地的规划局根据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该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这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例,它反映了自 2 0 0 8 年1 月1 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一个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即对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的违法建设,究竟是适用旧法《城市规划法》还是新法《城乡规划法》?如果适用前者,只有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原告的房屋才得以拆除;如果适用后者,原告的房屋必然要被拆除。所以,在案件处理时针对案件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及案件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对于这一问题,有三种典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理由是建造建筑物的行为,当建筑物完工时,建设行为就已终了,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开始计算。虽然违法建筑继续 存在,但 违法建筑行为已告完成 ,故 它不是一种继续 状 态 行为, 按 照 法不溯 及既 往 的原则 ,不能 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 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城市规划法》,理由是原告的违法建设一直存在,这说 明 原告的违法状 态 一直处于连 续 状 态 ,直到 今天 它依 然是违法状 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 9 条 的规定,应适用《城市规划法》予以查处。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 原 告 违 法 建 设 的 行 为 是 不 受 时 效 限 制 的 , 已 改正 的 除 外 , 因 为 虽 然 违 法 行 为 已 经 终 止 , 但 基 于 这 种 违 法 行 为 产 生 的危 险 状 态 是 持 续 存 在 的 , 直 至 持 续 到 新 的 《 城 乡 规 划 法 》 实 施 , 从 而应 当 适 用 新 法 《 城 乡 规 划 法 》, 应 适 用 《 城 乡 规 划 法 》 予 以 查 处 。 一 、 本 案 处 理 中 存 在 的 争 议 ( 一 ) 如 何 理 解 《 行 政 处 罚 法 》 规 定 的 处 罚 时 效 的 问 题 《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违 法 行 为 在 2 年 内 未 被 发 现 的 ,不 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