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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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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全文) 说 明 2000年,梁慧星在原“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基础上,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民法学者26人组成。课题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按照《中国民法典大纲》,起草中国民法典草案。2002年4月9日完成总则编。2003年,出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2010年对草案条文第一次修订,在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第二章),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草案条文英译本(the Draft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于 2010年10月由位于荷兰的博睿学术出版社(BRILL)在莱顿和波士顿出版。 2012年起对草案条文做第二次修订。总则编条文修订内容主要是:法人目的外行为修订为原则上有效,修改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法律行为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效果、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增设无效法律行为之转换、附条件利益处分及保护,修改诉讼时效一章。最新版总则编由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与日前中国法学会的建议稿不同的是,考虑到人格权的特殊性,属于主体对自身的权利,因出生而当然取得,因死亡而当然消灭,其取得与消灭均与人的意思无关,且原则上不能处分,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因此不采纳单独设“人格权编”的主张,而将人格权规定在总则编自然人一章。 总则编起草人: 谢鸿飞:第一章一般规定; 尹 田:第二章自然人和第三章法人、非法人团体; 孙宪忠:第四章权利客体和第五章法律行为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意思表示的无效和撤销; 徐海燕:第六章代理; 侯利宏:第七章诉讼时效; 梁慧星:第五章法律行为的第四节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五节法律行为的解释及第八章期日、期间。 总则编由梁慧星负责统稿。 本文经梁慧星主持之《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项目组授权发布。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法]查理·路易·孟德斯鸠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 本编说明: 民法典的总则编,是从 民法典的人法与物法两 大部 分,采用所谓 “提 取公 因式 ”的方 法,抽 象 出来的共 同规则。通 过 这一立法技 术,民法典的人法和物法两 大部 分的内容得以 整合 ,构 成一个逻 辑 严 密 、前后呼 应 的有机 整体。在民法典中设立总则编,是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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