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考虑到欧盟成立条约,特别是第 175(1)条,委员会的建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当地委员会的意见,按照 251 条的规定条约和 10 月 11 日调解委员会批准的联合文本 鉴于: (1) 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实现可持续发展-欧洲共同体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 方案政策和行动,由 2179/98/EC 补充,设置的目标为某些污染物如氮氧化物(NOx ),二氧化硫(SO2),重金属和二噁英的浓度和临界负荷不应超过标准,同时空气质量的目标是所有人应得到有效保护,免受来自大气污染的健康风险
方案的进一步目标是到 2005 年确定的二噁英排放量相比于 1985 年减少90%,所有途径的镉(Cd),汞(Hg)和铅(Pb)的排放量至少减少70%
(2) 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约框架内的国家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协议,规定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如二噁英和呋喃的排放限值为 0
1ng/m,每小时燃烧 3t 生活垃圾产生的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排放限值为 0
5 ng/m,每小时燃烧 1t 医疗垃圾产生的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排放限值为 0
2 ng/m
(3) 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约框架内的国家签署的关于重金属污染物的协议,规定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如危险和医疗垃圾焚烧产生的颗粒排放限值为 10mg/m3,危险垃圾焚烧产生的汞的排放限值为 0
05 mg/m3,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汞的排放限值为0
08 mg/m3
(4)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一些多环芳烃的芳香族碳氢化合物(PAHs)是致癌物质,因此,各成员国可设定多环芳烃的排放限值
(5) 为符合条约 5 的辅助性和对称性原则,共同体需要采取行动,预防原则为进一步的措施提供了基础,这些规章限定了焚烧和焚烧厂的最低要求
(6) 此外,第 174 条规定,关于环境的社会政策必须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