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管理体制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设计变更管理,明确设计变更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轨道交通在建、改建、新建工程及其他在建、改建、新建、代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自设计单位交出正式设计文件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进行,严格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及施工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予验工计价
第五条 设计变更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优化设计、节约投资和保证施工进度的原则进行,并充分考虑各相关专业的衔接及后续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避免废弃工程和设备、材料的浪费以及工期的延误
第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指集团公司建设事业总部或建设公司
第七条 设计单位指承担武汉地铁工程设计总体、设计工点、设计监理(咨询)以及地铁相关系统设计的设计院和设计公司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年)度对各类设计变更项目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九条 设计管理部门应要求设计单位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
组织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处理设计变更的有关问题
2 第二章 设计变更范围及定义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定义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集团公司轨道交通及其他在建、改建、新建或代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对已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范围包括设计优化变更、周边条件变化(含规划条件改变)的变更、设计审查意见的变更、征地拆迁影响的变更、工程实施要求的变更、新增加工程引起的变更、设计方责任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