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原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新规简要解析1 第三编合同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2 第一节 一般规定3 《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明确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取消了可合同约定的例外情形
与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一致,“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4 《担保法》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 理
第六百八十三 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 营 利 法人、非 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重 新 确定了保证人资 格 ,缩 小 不得成为保证人的范 围
以学校为例,原 营 利 性民办 学校根据《民办 教 育 促进法》第3条、第5条规定,“民办 教育 事业属于 公益性事业,民办 学校与公办 学校具 有同等的法律地 位”,据此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