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1)期末复习辅导 2007-12-21 复习的依据 民法学的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根据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依据2 0 0 6 版的《民法学》教材。复习中也可参考中央电大杂志社编辑的《民法学1 复习指导》。 考试的题型 民法学的考试的题型主要有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复习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恩格斯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作为反应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其特点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2 、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民事法律、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自愿和公平原则 1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与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 2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