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 25.1 一般规定 25.1.1 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5.1.2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25.1.3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25.1.4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5.1.5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25.2 负荷等级 25.2.1 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25.2.2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25.2.3 10 层至18 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25.3 供配电系统 25.3.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小区的10kV 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 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 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 有发展的备用回 路。 4 住宅小区内 重 要的集 中 负荷宜由 变 电所 设专 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 接地方式,并 进行总 等电位联结 。 6 每 幢 住宅的总 电源进线断 路器,应能同时 断 开 相线和中 性线,应具 有剩 余 电流动作 保 护 功 能。 剩 余 电 流 动 作 值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当 住 宅 的 电 源 总 进 线 断 路 器 整 定 值 不 大 于 250A 时 , 断 路 器 的 剩 余 电 流 动 作值 宜 为 300mA。 2) 当 住 宅 的 电 源 总 进 线 断 路 器 整 定 值 为 250~ 400A 时 , 断 路 器 的 剩 余 电 流 动 作值 宜 为 500mA。 3) 当 住 宅 的 电 源 总 进 线 断 路 器 整 定 值 大 于400A 时 , 宜 在 总 配 电 柜 的 出 线 回 路上 分 别 装 设 若 干 组 具 有 剩 余 电 流 动 作 保 护 功 能 的 断 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