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电气照明 1 0 .1 一般规定 10.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并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县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 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 1 0 .2 照明质量 10.2.1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 0.7。 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 1/3~1/5,且不宜低于 50lx 。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 1/3。 10.2.3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一般照明光源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 诜取。 表10.2.3 光源的颜色分类 光源颜色分类 相关色温(K) 颜色特征 适用场所示例 I <3300 暖 居室、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酒吧、咖啡厅、重点陈列厅 Ⅱ 3300~5300 中间 教室、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营业厅、一般休息厅、普通餐厅、洗衣房 Ⅲ >5300 冷 设计室、计算机房、高照度场所 10.2.4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2.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问功能的色彩环境。 10.2.6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 UGR(统一眩光值)。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应符合表10.2.6 的规定。 表10.2.6 眩光程度与统一眩光值(UGR)对照表 UGR 的数 对应眩光程度的描视觉要求和场所示例 值 述 <13 没有眩光 手术台、精细视觉作业 13~16 开始有感觉 使用视频终端、绘图室、精品展厅、珠宝柜台、控制室、颜色检验 17~19 引起注意 办公室、会议室、教室、一般展室、休息厅、阅览室、病房 20~22 引起轻度不适 门厅、营业厅、候车厅、观众厅、厨房、自选商场、餐厅、自动扶梯 23~25 不舒适 档案室、走廊、泵房、变电所、大件库房、交通建筑的入口大厅 26~28 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