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 1.0.3 条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 (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 第 1.0.4 条 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 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 影 响 最严 重 的噪声源 发 声时进行,测量方 法 应符 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 :对使用中不需 开窗的建筑,例 如有空 调 的宾 馆客 房,允许噪声级指 关 窗情 况 下的噪声值。 第 1.0.5 条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 执 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有关 隔声标准的评 价 量,应执 行国家 现 行标准《 建筑隔声评 价 标准》 ,并 应符 合国家 现 行的有关 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总平 面 防 噪设计 第 2.0.1 条 在 城市 规划 中,从 功能区 的划 分、交 通 道 路 网 的分布 、绿 化 与隔离 带 的设置 、有利 地 形 和建 筑 物 屏 蔽 的 利 用 , 均 应 符 合 防 噪 设 计 要 求 。 住 宅 、 学 校 、 医 院 、 旅 馆 等 建 筑 , 应 远 离 机 场 、 铁 路 线 、 编组 站 、 车 站 、 港 口 、 码 头 等 建 筑 。 第 2.0.2 条 新 建 小 区 应 尽 可 能 将 对 噪 声 不 敏 感 的 建 筑 物 排 列 在 小 区 外 围 临 交 通 干 线 上 ,以 形 成 周 边 式 的声 屏 障 。 交 通 干 线 不 应 贯 穿 小 区 。 注 : 对 噪 声 不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