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营 企 业 中 的 职 务 犯 罪 , 从 法 律 角 度 讲 应 该 叫 做 公 司 、 企 业 工 作 人 员职 务 犯 罪 , 其 犯 罪 主 体 也 属 于 一 类 特 殊 主 体 , 即 在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他 单 位 的 人 员 , 包 括 在 上 述 单 位 中 的 领 导 人 员 、 职 员 和 工 人 。 司 法 实践 中 , 公 司 、 企 业 中 常 见 的 职 务 犯 罪 中 有 以 下 几 类 : 一 、 职 务 侵 占 罪 《 刑 法 》 第 2 7 1 条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的 人 员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 将 本 单 位 财 物 非 法 占 为 己 有 , 数 额 较 大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刑 或 者 拘 役 ;数 额 巨 大 的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可 以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 职 务 侵 占 罪 定 义 是 指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的 人 员 , 利 用 职务 上 的 便 利 , 将 本 单 位 财 物 非 法 占 为 己 有 ,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 本 罪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公 私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 这 里 的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他 单 位 既 可 能 是 集 体 性 质 的 , 也 可 能 是 私 人 所 有 的 , 侵 犯 的 对 象 必 须是 行 为 人 所 在 单 位 的 合 法 财 物 。 本 罪 的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将 本 单 位 财 物 非 法占 为 己 有 并 且 数 额 大 的 行 为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是 构 成 本 罪 的 要 件 之一 。 所 谓“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一 般是 指 行 为 人 利 用 自己 所 在 本 单 位 所具有 的 一 定 职 务 形成 的 便 利 条 件 , 比如: 董事、 监事、 经理、 财 务 人员 等, 并 以 因这 些职 务 所 产 生的 方 便 条 件 , 即 管理、 经手本 单 位 财 物的 便 利 。 对 于 不是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而是 利 用 工 作 上 的 便 利 , 侵 占本 单 位 财 物 的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