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 支 以人民币以外 的货 币为主 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 以选 定其中一种 货 币作为记账本 位币,但 是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 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 币业务时,应当设置 相 应的外 币账户 。外 币账户 包括外 币现 金、外 币银 行存 款 、以外 币结算的债 权和债 务账户 等 ,这 些 账户 应当与 非外 币的各该相 同账户 分别 设置 ,并 分别 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 生 外 币业务时,应当将 有关外 币金额 折 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记账。除另 有规定外 ,所有与 外 币业务有关的账户 ,应当采 用业务发 生 时的汇 率 。当汇 率 波 动较 小 时,也 可 以采 用业务发 生 当期期初 的汇 率 进 行折 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 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 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