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 一、资产类 1 1 0 0 1 现金 2 1 0 0 2 银 行存 款 3 1 0 0 9 其 他 货 币 资金 4 1 1 0 1 短 期投 资 5 1 1 0 2 短 期投 资跌 价 准 备 6 1 1 1 1 应收 票 据 7 1 1 2 1 应收 账款 8 1 1 2 2 其 他 应收 款 9 1 1 3 1 坏 账准 备 1 0 1 1 4 1 预 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