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除尘技术的相互促进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230051) 袁文献 毛志伟 何宏涛 1
《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历次制定和修订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我国已把环境保护问题列入议事日程
大、中型水泥厂环保工作初步开展
当时,水泥工业的设计,生产主要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1-62)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水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1985 年 1 月 18 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起草的针对水泥工业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1986 年实施,对我国水泥工业的环境保护采取了强制措施
该标准把水泥企业所处的地区分为四类,按类区规定不同的排放标准
规定了烟尘及CO 的排放限值、单位产品最大排放量和烟囱高度,规定水泥窑在一类地区烟尘排放限值为 150m g/Nm 3,四类地区放宽到800 m g/Nm 3
旋窑和回转窑的排放限值除二类地区有差别外其余各类地区均一致
还规定了热力设备废气超标排尘时间,全年不超过350 小时
规定各企业对挖潜、革新、改造等技术措施项目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实行“三同时”等其他一些条款
该标准是第一部规范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实行的是污染区少排放,污染程度轻的地区多排放,一定程度减缓了城市粉尘污染加重的速度
85 标准的实施,虽然使部分水泥厂的个体污染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80 年代立窑水泥厂的崛起,九十年年代的延续,国内水泥产量因此激增,全国水泥产量从 90 年到94 年就增加了一倍,94 年的产量是 80 年产量的 5 倍,水泥产量的增加解决了国内需求的矛盾,也掩盖了水泥飞扬率的下降,没有解决水泥工业所在地区的污染
每年水泥工业排入大气中的粉尘量仍以百万吨的数量增加,对大气的污染继续加剧
快速发展的水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