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四 星 级 普 通 高 中 评 估 标 准 及 评 价 细 则 (2020 年版) 【说明】 1.评价细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关于高考综合改革背景下加强普通高中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修订。 2.二级指标达标程度评价分达标(A)、未完全达标(B)、不达标(C)三个等级。 3.二级指标达成度评价规则:所有观察点均达到 A 级要求的为 A;观察点存在不足但整体达标程度在 60%以上,且无评价细则所指不达标问题的为 B;整体达标程度低于60%,或存在细则所指C 级问题任一条的为 C。 4.普通高中星级评估结论规则: A≥22 且 C=0 为通过评估; A≥20、B+C≤5 且 C≤2为有条件通过评估; A<20 或 C≥3 为不通过评估。 评价指标 及 标 准 观察点及评价细则 达标(A) 不达标(C) 一 办 学 条 件 1. 学校独立设置。规模在30 个班以上,平均班额达标。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老城区学校不少于 25 平方米),新建学校不 少 于 66667平方米。校园校舍满足师生学习、生活的需要。 (1)专门举办高中学历教育的独立法人,校园内外均未主办义务教育段学校;同一校名下无独立法人高中分校、校区及义务教育段学校。 (2)办学规模适度,一般在 10~16 轨之间,平均班额不超过 50 人。 (3)校园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老城区学校不少于 25 平方米),暂不达 10 轨的学校,按标准规模与班额计算,即不少于 45000 平方米,新建学校不少于 66667 平方米。 (4)生均校舍(不含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新建学校的校舍(不含师生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22500 平方米。生均学生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4.5平方米。 (5)师生食堂建筑面积、厨卫设备、安全卫生监控系统等达到有关部门管理要求,餐厅面积和就餐席位与有就餐需求的师生总数相匹配。 (6)卫生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轨制较大的学校需适当增加卫生室使用面积),功能分区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常用器械及药品按规定配置和管理。 整体达标程度低于60%。 (1)初高中在同一校园内或同一校名下有义务教育学校(部、分校)。 (2)校园生均占地面积低于 23 平方米,或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师生宿舍)低于 13平方米的标准。 (3)年级平均班额超过 54 人。 (4)办学条件改善不及时,无法满足师生学习、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