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2 0 0 7 年1 2 月1 2 日江苏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了规范江苏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省律协会员向本会缴纳会费,实行统一收缴,省、市律师协会分级使用。 三、省律协会费分为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个人会费的缴纳主体;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为团体会费的缴纳主体。 四、个人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地 区 元(年人) 其 中 省律协(含全国律协) 市律协(省直) 宁苏锡常 2 5 0 0 7 0 0 1 8 0 0 通泰镇扬 1 6 0 0 5 0 0 1 1 0 0 徐淮连盐宿 1 2 0 0 4 0 0 8 0 0 省 直 2 5 0 0 1 2 5 0 1 2 5 0 团体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地 区 元(年所) 其 中 省律协 市律协(省直) 宁苏锡常 2 0 0 0 0 6 0 0 0 1 4 0 0 0 通泰镇扬 1 2 0 0 0 3 6 0 0 8 4 0 0 徐淮连盐宿 6 0 0 0 1 8 0 0 4 2 0 0 省 直 2 5 0 0 0 1 2 5 0 0 1 2 5 0 0 五、会费按律师考核年度收缴。省辖市律协和省直分会在律师年度考核时统一收取会费,并出具会费收取凭证。 六、个人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 1 、首次进入律师行业的专职律师,第一个考核年度免收个人会费(不满一个考核年度的以整年度计算),第二个考核年度减半收取个人会费,第三个考核年度起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2 、重新执业的专职律师,从批准执业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3 、由外省市转入江苏省执业的律师,其个人会费的缴纳,从批准转入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4 、考核年度内,律师在各省辖市之间、省直所之间或省辖市与省直所之间相互转所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个人会费。 七、团体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 1 、执业律师在 1 0 人以下(含 1 0 人)的律师事务所,按当地标准的 8 0 %缴纳团体会费。 2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从批准考核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