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计 量 工 作 导 则 (试行) 1、范围 本 导 则 规 定 了 用 能 单 位 在 实 施 能 源 管 理 、促进节能 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所应具备的能 源 计 量 工 作 的基本 要求。 本 导 则 适用 于年能 源 消耗 5000吨标准煤以上独立核算的用 能单 位 能 源 计 量 工 作 的要求。 年能 源 消耗 5000吨标准煤以下独立核算的用 能 单 位 能 源 计 量工 作 可参照本 导 则 。 本 导 则 所称能 源 ,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 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 、转换而取得有用 能 的各种资源 。 2、引用文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 而成为本 导 则 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 于本 导 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 于本 导 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 法》 《江 苏 省 节约能 源 条例》。 GB/T 15587《工 业企业能 源 管 理 导 则 》 GB 17167《用 能 单 位 能 源 计 量 器具配备和管 理 通则 》 GB 2589-90《综合能 耗计 算通则 》 3、术语和定义 3.1能 源 计 量 器 具 : 被 测 对 象 为 一 次 能 源 、二 次 能 源 和 载 能 工 质 的 计 量 器 具 。 3.2 能 源 计 量 配 备 率 :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实 际 配 备 数 量 占 理 论 需 要 量 的 百 分 数 称 为 能 源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 。 RP=NS/NX×100% RP: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的 配 备 率 NS: 实 际 配 备 计 量 器 具 台 ( 件 ) 数 NX: 按 理 论 要 求 应 配 备 计 量 器 具 台 ( 件 ) 数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理 论 需 要 量 是 指 为 测 量 全 部 能 源 量 值 所 需 配 备的 计 量 器 具 数 量 。 3.3 载 能 工 质 : 是 指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所 消 耗 的 且 不 作 为 原 材 料 使用 、也 不 进 入 产 品 , 制 取 时 又 需 要 消 耗 能 源 的 工 作 物 质 。 3.4 能 源 计 量 检 测 率 : QP=MS/MX×100% QP: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