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及工作人员上网行为,确保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网络信息安全,根据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自然资源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大楼内的由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建设和管理的网络信息系统。 第二条 网络信息安全是指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硬件、软件及系统中存储、传输的信息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信息服务不中断。 第三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 严禁利用网络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禁止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信息系统,经本单 位 保密委 员会 批 准 后 ,市 、县 级 网络信息系统须 报 设区 市 保密部 门 审 批 后 才能 运行,省自然资源厅网络信息系统须 报 省保密部 门 审 批 后 才 能运行。 35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网信办)指导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网信办或信息办负责指导本单位和下属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都应成立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机构(可挂靠在信息中心或相关信息化建设机构),配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管理。 第八条 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具体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2.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3.负责向本单位用户宣传和培训网络信息安全知识,通报网络信息安全状况,提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服务; 4.负责报告、处理网络信息安全事故,协助公安等机关处理网络信息违法案件。 第九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厅信息中心”)承担厅机关局域网和全省自然资源业务网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任务,统一规划、分配全省自然资源业务网的网关和接口IP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