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 《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
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 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省、市、 县、 校四级管理
学校负责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县(市、区)负责确认并汇总;设区市负责注册并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相关信息的监管
二、入 学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
休学满一年未能痊愈,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录取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以45 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 人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表样), 并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生成学籍号,进行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籍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编号与学籍号一致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市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