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 02 7 ‐1 9 9 3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 分或经济 处 罚 ,直 到 追 究 刑 事责 任 。 2 防火责任制 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 主管 、谁 负 责 ”的原 则,建 立 各级人员的防火 责 任 制。 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 是 本企业的第一防火 责 任 人,全面 负 责 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 任 是 : (1) 认真贯彻上 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 、指 示 、规定。将 防火 安全工作纳 入重要议 事日 程: (2) 部署 和组 织 本单 位 的防火 宣 传 教 育 工作: (3) 组 织 制定和贯彻防火 责 任 制和消防规定; (4) 组 织 防火 检 查 、主持 研 究 整 改 火 险 隐 患 ; (5) 建 立 专 职和义 务消防组 织 ,加强管 理 教 育 ,给予必 要的训 练 时 间 和工作条件 ; (6) 落 实对消防设施的配 制、维 修 、保养 和管 理 工作; (7) 对本单 位 的火 灾 事故 ,积 极 组 织 扑 救 和保护 现 场 ,并负 责 调查 处 理 ; (8) 新 投 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 生“三 同 时 ”的规定,如 未 执行有权 拒 绝 验 收 。 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 (消防)部门应配 备专 职消防干 部。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 (消防)部门行使 消防监 督 、检 查 、考核的权 力,负 责 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