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二类障碍和异常认定标准 设备二类障碍分级标准 1、通用部分: 1.1机组异常运行,引起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给定的有功负荷曲线低50MW,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1.2一次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3万元及以上但不满10万元的; 1.3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有些大型设备计划检修有可能超过48小时 建议延长为72小时),超过48小时。 1.4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重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1.5运行机组的主要参数值超过规程所规定的允许范围达30分钟的; 1.6生产场所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或在明火禁区发生明火火险的; 1.7检修工器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 1.8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修后的主要辅机及公用系统设备连续三次试运,不能投入备用的; 1.9汽、水、油、酸、碱等管道发生大面 积 冻 害 ,48小时不能恢 复 的; 1.10主厂 房 、泵 房 设备被水淹 ,未 造成严 重后果 的; 1.11重要辅助设备:引风 机、送 风 机、一次风 机、给煤 机、磨 煤 机、空 预 器、电 除 尘 、给水泵 、凝结 泵 、炉 水循 环 泵 、高 低加 、辅机冷 却 水泵 、浆 液 循 环 泵 ;厂 高 变 、380V厂 用变 、启 备变 ;10KV及以上母 线、断 路 器、电 压 /电 流 互 感 器;直流 蓄 电 池 ;厂 用380V母 线;消 防 泵 ;脱 硫 脱 硝 装 置 等非计划停运-是 否 有时间限 定。 1.12经公司 研 究 认 定为二类障碍者 。 2.热 力、机械 设备发生异常,出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者 : 2.1 主蒸 汽、再 热 蒸 汽温 度、压 力,高 于或低于现 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 度和 时间。 2.2 锅 炉 尾 部、电 除 尘 器内 部可燃 物 着 火。 2.3 锅 炉 点 火后,必 须 停炉 才 能处 理 的缺 陷 或影 响 机组正 常并 网 ,时间推 后2小时的; 2.4 电 除 尘 器发生三个 及以上电 场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者 ; 2.5 制 粉 系统防 爆 门 因 超压 动作者 ; 2.6 捞 渣 机故 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碎 渣 机故 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2.7 煤场、筒仓、煤粉仓、输煤系统中,煤、粉自燃。 2.8 输煤皮带机、碎煤机设备发生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