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宝律令 日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于公元701 年(大宝元年)制定,内容体系包括户田篇、继承篇、杂篇、官职篇、行政篇、军事防务篇、刑法和刑罚篇等。它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本,是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其条文完备,结构严谨,法理清晰,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央集权制度。 2.御成败式目 日本镰仓幕府著名的武家法典,于1232 年颁布,因制定于贞永元年又得名“贞永式目”。它依据司法实践并参考《养老律令》而制成,内容广泛,其主要目的式明确和加强幕府和御家人之间的关系,当时并未向全民正式公布,只是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内部掌握的法律依据。 3.御定书百条 即 1742 年日本德川幕府时期制定的御定书《公事方御定书》,分为上、下两卷,因其下卷共103 条而得名“御定书百条”,内容主要是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的规定,是幕府刑事法的基础。 4.二重内阁 日本明治宪法体制下形成的由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陆军省和海军省等组成的军部独立于内阁之外行使军权的现象,日本学者称之为“二重内阁”。 简答 1.简述日本近代法的建立。 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创建资产阶级法律制度,至1907 年制定刑法典为止,其间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 第一时期为奠基时期。1868 年明治维新开始至1875 年明治天皇发布诏令,宣布渐次建立立宪政体时为止,是日本创建近代法律制度的奠基时期。这一时期在进行各种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对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改革。先后设立司法省和大审院,使司法行政与法院审判开始独立,地方设各级法院专掌审判工作,颁布《假刑律》、《新律纲领》等刑事法规,改革刑罚体系,加强法律教育,翻译外国法律。所有这些改革, 为日本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准备了条件。 第二时期为法典编纂时期。19 世纪70 年代中期开始,日本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 初以法国法为模式,先后编纂了“刑法典草案”、“治罪法”、“民法典”等,由于这些法典过于法国化,有的甚至照抄法国的法典,并不符合当时仍留有封建残余的日本国情,因此遭到日本舆论和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因此转而仿效德国法。1889 年颁布的“明治宪法”就是仿照德国法制定的一部宪法典,随后还仿照德国法颁布了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构成法,至1907 年刑法典颁布,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主要法典均告完成,这标志着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 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而且更加接近德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