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CD GB 50150-91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1992-07-01 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 条 为适应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的需要,促进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500kV 及以下新安装电气设备的交接试验。本标准不适用于安装在煤矿井下或其它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1.0.3 条 断电保护、自动、远动、通讯、测量、整流装置以及电气设备的机械部分等的交接试验,应分别按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1.0.4 条 电气设备应按照本标准进行耐压试验,但对 110kV 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当本标准条款没有规定时,可不进行交流耐压试验。 交流耐压试验时加至试验标准电压后的持续时间,无特殊说明时,应为1min。 耐压试验电压值以额定电压的倍数计算时,发电机和电动机应按铭牌额定电压计算,电缆可按电缆额定电压计算。 非标准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其交流耐压试验电压值,当没有规定时,可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相邻电压等级按比例采用插入法计算。 进行绝缘试验时,除制造厂装配的成套设备外,宜将连接在一起的各种设备分离开来单独试验。同一试验标准的设备可以连在一起试验。为便 于现 场试验工作 ,已 有出 厂试验记 录 的同一电压等级不同试验标准的电气设备,在单独试验有困 难 时,也 可以连在一起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应采用连接的各种设备中的最 低 标准。 油 浸 式 变 压器 、电抗 器 及消 弧 线 圈 的绝缘试验应在充 满 合 格 油 静 置一定时间,待气泡 消 除后方 可进行。静 置时间按产 品 要求 ,当制造厂无规定时,对电压等级为500kV的,须 静 置72h 以上; 220~ 330kV 的为48h 以上; 110kV 及以下的 为24h 以上。 第1.0.5 条 进行电气绝缘的测量和试验时,当只 有个 别项 目 达 不到 本标准的规定时,则应根据全 面 的试验记 录 进行综 合 判 断,经 综 合 判 断认 为可以投 入运 行者 ,可以投 入运 行。 第1.0.6 条 当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与 实 际 使 用的额定工作 电压不同时,应按下列规定确 定试验电压的标准: 一、采用额定电压较 高 的电气设备在于加强 绝缘时,应按照设备的额定电压的试验标准进行; 二 、采用较 高 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在于满 足 产 品 通用性 及机械强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