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流表电压表及功率表检定规程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Amperemetor Voltmetor and Wattmetor 本检定规程经国家计量总局于 1982 年 6 月 30 日批准,并自 198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分院 主要起草人:乔玉文 杨静贞 王景元 本规程技术条文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电流表电压表及功率表检定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新生产的、使用中及修理后的直流和交流(频率为 10~20000Hz)电流表、电压表和功率表,以及进行电流、电压和功率测量的复用表(以下简称为仪表)的检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自动记录式仪表、数字式仪表、电子式仪表、平均值和峰值电压表及低功率因数功率表。 一、主要技术要求 (一)基本误差 1 仪表的基本误差在标度尺工作部分的所有分度线上不应超过表1 中的规定。 表 1 基本误差的表示方法: 1.1 单向标度尺的仪表--以标度尺工作部分上限的百分数表示。 即: 式中:γm--仪表的基本误差; Δ--最大绝对误差; Am--仪表的上限值; A--仪表示值; A0--仪表的实际值。 1.2 双向标度尺的仪表--以标度尺工作部分两上限绝对值之和的百分数表示。 式中:-Am --仪表负向上限; +Am --仪表正向上限; 其它同前。 (二)升降变差及指示器不回零位 2 能耐受机械作用的仪表,微型和小型仪表,用直流进行检定的电磁系及铁磁电动系仪表,其指示值的升降变差不应超过其允许的基本误差绝对值的1.5 倍。 其它仪表指示值的升降变差不应超过基本误差的绝对值。 3 具有机械反作用力矩的仪表,当将指示器自终点分度线平稳地逐渐减小至零时,指示器不回机械零位值不应超过如下规定: 3.1 能耐受机械作用的仪表、微型和小型仪表,标度尺角度大于120°的仪表和张丝式仪表用公式(3)确定不回机械零位γ(m m )之值: 式中:K--仪表的准确度等级; L--标度尺的长度(m m )。 3.2 其它仪表--按(3)式所确定数值的一半。 (三)倾斜影响 4 当仪表自规定的工作位置向任一方向倾斜(不大于表2 所规定的角度)时,其指示值的改变不应超过表1中的规定值。指示值改变的表示方法与基本误差表示方法相同。 如仪表上未注明工作位置时,则在垂直与水平两个位置都应符合本条要求。 本条不适用于装有水准器的仪表。 表2 (四)功率因数影响 5 在电压、电流及频率均为额定值的条件下,对功率表当cosψ=0(可携式仪表为感性负载及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