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政策,负责本级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的核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实施监管;盐都、亭湖及开发区物价局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同级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是指小区容积率低于 1(不含 1)的住宅;或整个小区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均等于或超过 144 平方米的住宅;或在同一区域内相对独立的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联排别墅)。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等级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对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在相对应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