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 监理守则 一、监理人员守则 1.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以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对业主和监理单位负责,不滥用职权,要求按合同、按规范、按程序办事,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监理,圆满完成工程监理任务。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法令以及业主和总监办制定的规章制度,严禁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3. 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政策、技术和监理工作水平,熟悉合同文件和有关规程,尽量避免差错和失误,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 4. 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监理单位任职从事监理活动。不得在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任职,不得参加 有碍 公正 执行监理业务的活动,不得为所 监理项目 指 定或 介 绍 分 包 单位、建 筑 材料、构 配 件、设备供应商 ,不索 贿 受 贿 损公肥 私 ,不准 收 红 包 。坚 决 反 对监理工程师 以个人名 义,利 用监理工作方便 为个人承 担 业务。 5. 要严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行准则。要公正维护和协调业主和承包人的权益和争议。监理人员与业主和承包人要保持良好的关系,三者之间以合同为准则,互相约束。 6. 不得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7. 未经批准,不准自行离岗,不得消极怠工,不得在工作时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负责任无法正确履行监理职责的人员将退回或作下岗处理。 8. 坚持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签认,不得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指令和要求均应是书面的,口头通知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作出书面补充。 9. 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在对工程质量的判断发生分歧时,应以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以及检测、试验资料 为依 据 ,切 不能感 情 用 事或凭个 人经验和看 法作出决 定 。 10. 当 监理人员发现 不能处理的问 题 时应向 上 级 领 导 或上 级 监理机 构 汇 报 ,请 求批复 。 11. 坚持独 立 自主的开展 工作。 12. 监理人员要严把 “三关”(开工关、材 料 进 场 关、中 间交 验关),按合同严格履行三控 制 (工程质量控 制 、合同工期 控 制 、工程投 资控 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