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省xx 集团 外派财务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xx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强化对企业的会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委派或推荐到成员企业(指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上市公司另行规定)担任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职务(均含副职,下同)的财务人员。 第三条 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包含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职级,集团根据所属企业(指全资及控股企业)的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确定需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职级,集团参股企业根据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确定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职级。 第二章 选拔和委派 第四条 任职条件 ( 一 ) 具 有 相 应 政 治 素 质 和 政 策 水 平 , 坚 持 原 则 、廉洁奉公、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 二) 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制度和 监管政 策 , 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 ( 三) 在会计、财务、投资、税收、价值创造和 风险管理等方面具2 备 良 好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判 断 能 力 ; ( 四 ) 较 强 的 组 织 领 导 、沟通协调、财务管理、资本运作和 风险防范等履职能 力 以及良 好 的 团队协作精神; ( 五) 原则上需具备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会计、审计专 业 技术资格和 三年以上( 财务总监需五年) 大中型企业 财务管理经验,对集团文化具有认同感。 ( 六) 集团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财务负责人: ( 一) 不具备 第四 条规定条件的 ; ( 二) 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 判 处 刑 罚 或 者 受过 党 纪政 纪处 分 的 ; ( 三) 曾因 渎 职或 者 决 策 失 误 造 成 企业 重大经济 损 失 的 ; ( 四 ) 对企业 财务管理混 乱 、经营 成 果 严重不实 负 主 管或 直 接 责 任的 ; ( 五) 党 纪、政 纪、法律法规和 集团管理制度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 第六条 任用程序 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分为集团系统内选拔人选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选两类,分别按规定程序进行任用。其任用程序如下: (一)集团系统内选拔财务负责人的任用程序 1. 集团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