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联看守所留存 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二:释放证明书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三: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办法》20131220 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2013 年12 月20 日20:44 中国新闻网 我有话说 中新网12 月20 日电 公安部网站今日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 、检 举 以及 其 他 未被依 法剥 夺 或者限 制的权 利 。 罪犯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 从 管理,接 受教育,按 照 规定参 加 劳动。 第六 条 看守所应当保 障 罪犯的合法权 益 ,为罪犯行使 权 利 提 供 必 要 的条件 。 第七 条 看守所对提 请 罪犯减 刑、假 释,或者办理罪犯暂 予 监外 执行,可 能 存在利 用 权 力 、钱 财影 响 公正 执法因 素 的,要 依 法从 严 审 核 、审 批 。 第八 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 动依 法接 受人民检 察 院 的法律监督 。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押 第九 条 看守所在收 到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送 达 的人民检 察 院 起 诉书副 本和人民法院 判决 书、裁 定书、执行通 知 书、结案 登 记 表 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 押 手 续 ,填 写 收 押 登 记 表 ,载 明罪犯基 本情 况 、收 押 日期等,并 由民警签 字 后,将罪犯转 入 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 条 对于 判决 前未被羁 押 ,判决 后需 要 羁 押 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 本办法 第九 条所列 文书收 押 ,并 采 集 罪犯十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