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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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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专利法案例 •案例:许某曾任青山煤矿工程师,负责坑道消烟除尘研究工作,1988 年 10 月退休。90 年 5 月,许利用过去工作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在某铜矿坑道试验使用效果极佳。92 年 2 月,许将净化器以个人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经许同意铜矿在许指导下制造了15 台在一些单位试用,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92 年 12 月 9 日,许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青山煤矿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撤销许专利权的请求。 •1.青山煤矿认为许某开发的新技术是使用其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完成的,故属于职务发明。青山煤矿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 为什么? 2.许某考虑自己是青山煤矿的老职工,取得的工作成绩离不开单位的支持,所以与原单位口头协商,将专利技术交由单位持有。许某转让专利技术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分析一:《专利法》第6 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 条第2 款规定:“专利法第6 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铜矿未对技术开发提供过实质性帮助,不能共享专利。 •分析二:根据《专利法》第12 条之规定,实施专利必须经与专利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据此,许某与铜矿无专利实施许可关系。 •自己研制的技术为何自己未享有知识产权?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技术成果权属纠纷一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收回 Z L 98204066.0 专利证书,确认本案所涉专利的技术成果权归原告所有。 •1997 年 11 月至 1998 年 3 月间,原告李某自行研制开发了本案所涉出租车显示报警器、防劫器。之后,原告将该报警防劫器产品及相关资料交由 被告王某申请专利。被告王某于 1998 年4 月 28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于 2000 年 2 月 12 日颁发专利证书,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但该专利公告中载明:设计人原告李某、被告王某,专利权人为被告王某。2000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给被告发来通知书,告知本案所涉 的专利权因未交纳第3 年度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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