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矿 山 救 援 规 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规范矿山救援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稿)》,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山企业(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矿山救援队伍、各级矿山救援管理部门从事矿山救援工作适用本规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矿山救援的工作原则是: (一)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二)分级响应,快速反应
(三)科学决策,统一指挥
(四)协作联动,高效处臵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时,必须将矿山救援发展规划列为其中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各级矿山救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所辖区域内矿山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矿山救援所需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矿山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负责落实应急管理、队伍建设、现场处臵、救援装备配备和安全避险设施建设等措施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调动矿山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和救援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 鼓励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依靠科技进步,提升救援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 救援队的组织与职责 第一节 组织建制 第九条 矿山救援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
矿山救援队指战员是企业一线作业人员
第十条 矿山企业或者地方政府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援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援大队或矿山救援中队
年生产规模达到 12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60万吨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或者高瓦斯煤矿企业和大型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矿山救援队
前款规定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