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统一和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运行控制机制,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 号)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0 号) 、《湖北省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令231 号)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3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缴费记录、信息统计;待遇审核;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业务运行要求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环节的畅通、快捷、优质、高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第二章 业务经办控制 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 第六条 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该单位的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资料,按照规定办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 受理社保登记时,应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在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领导审批。审批后,社保机构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单位数据库及参保人员数据库。未通过审核的,应向单位说明原因。 第八条 参保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或分立时,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 供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资料,在 5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参保单位因营业执照注销、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等情形时,要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登记环节在5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每年对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年检,要求参保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参保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