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教育厅 闽教职改办„2010‟7号 关于征求《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试行)》等材料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职改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日前,我们组织力量重新修订了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同时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和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了《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征求意见,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书面修改意见须经校领导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并请于 10月 25日前报我办。 2 附件:1.《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征求意见稿) 2.《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 行)》(征求意见稿) 3.《福建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4.《福建省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5.《福建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职称文件 征求意见 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 9月 13日印发 3 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与能力,造就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中从事教学科研与科技开发应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任期顺延 1年以上; (三)发生教学事故受到处分者,任期顺延 1年以上; 4 (四)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 3年以上。 第五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