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郑煤集团公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 号)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所属突出矿井实际情况,制定《郑煤集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郑煤集团公司所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二条 抽采达标评判是对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抽采效果进行综合评判,评判内容包括: (一)矿井抽采达标基础条件 1.抽采系统建设; 2.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 3.矿井抽采达标工艺方案; 4.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5.矿井抽采达标评判工作体系; 6.抽采工程设计、施工、验收
(二)预抽煤层瓦斯效果 1.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判定; 2 2.措施执行参数判定; 3.抽采验证孔判定; 4.抽采效果评判指标实测; 5.抽采效果达标报告编制、审批; 6.抽采达标效果验证及补充措施
第二章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评判 第三条 采用百分制对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进行考核评分(考评标准及办法见附表 1),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将突出矿井分三个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一)90~100 分(包含 90 分)为 A 类,抽采基础条件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扣分项由区域公司、直管矿井矿总工程师负责监督落实整改
(二)80~90 分(包含 80 分)为 B 类,抽采基础条件基本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扣分项由区域公司总经理、直管矿井矿长负责监督整改,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停止采掘作业
(三)80 分以下或具有否决项之一的矿井为 C 类,不准采掘作业,允许瓦斯治理工程施工
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考核评定为 B 类(包含 B 类)以上,方 3 可开展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工作
第四条 区域公司、直管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考核评分工作;新增、减少、扩容抽采系统或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