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 0 2 1 年修正版) 2 0 2 1 年1 2 月2 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开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 会同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 制定、调 整 并 公 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 作 坚 持 预防为主 、防治结 合 的方 针 ,建 立用人单位负 责、行政 机 关监管、行业自 律、职工 参 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 合 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 法享 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 当 为劳动者创 造 符 合 国家 职业卫生标 准 和卫生要 求实用文档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当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