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曲延兴律师基本案情:陈女士于1997年5月8日因卵巢囊性畸胎瘤,接受某医院的手术治疗
术前,某医院与患者家属签定了手术自愿书,注明“术中根据病情决定术式及手术范围,如为恶性,则有切除子宫可能”,但未及其他
手术中,某医院认为右侧卵巢瘤恶性可能性大,并联系作快速病理,但在未能作快速病理的情况下,实施了“子宫全切术、双侧附件切除术、大网膜部分切除术、病灶切除术”
术后,患者的父亲认为医院为女儿所做的手术超出范围,切除子宫双侧附件是不正确的,导致了陈女丧失女性第二性特征,终生依赖药物维持女性第二性特征的严重后果,给女儿生理、生活各方面造成严重影响,随后以其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赔偿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陈女士因病到某医院就诊,某医院将其收治入院,双方之间便形成了医患关系
陈女士作为患者,根据《执法医师法》的规定,有权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后果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
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然而某医院在决定为陈女士进行剖腹探查术时,虽然与其家属签定的手术自愿书附注第4项注明:术中根据病情决定术式及手术范围,如为恶性,则有切除子宫可能
某医院在手术中在未有病理回报的情况下,切除陈女士的子宫符合医患双方约定
但是某医院在未将切除双侧卵巢(系维系女性第二性特征的重要器官)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告知陈女士及其家属的情况下,并且在未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书面同意时擅自将陈女士的双侧卵巢、双侧输卵管及大网膜全部切除,导致了陈女士丧失女性第二性特征,终生依赖药物维持女性第二性特征的严重后果,某医院的行为侵犯了陈女士的知情权,而且也剥夺了陈女士是否进行双侧卵巢等项手术的自主决定权,某医院的行为符合民法侵权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