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部分字体加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提升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受理、调查和反馈患方投诉,以及为预防和减少患者投诉所采取的内部管理措施,包括患方投诉处理和职工建议处理
患方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要求的行为
职工建议主要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医疗不良事件、医疗质量安全隐患、医疗服务缺陷和损害医患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医院应当主动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价格信息、行业作风建设情况等,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方便患者就医,接受社会和职工监督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建立预防、降低投诉的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体职工和患者共同参与,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人民法院诉讼等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