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是否违法2月28日,本版刊登“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是否违法”讨论话题(该话题中提到:某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一次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药品,当地药监部门以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予以处罚),之后,全国各地读者踊跃来稿,发表自己的看法
每一篇稿件都观点明确,论据丰富,论证充分,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倾注了作者的心血
今天,本版选登部分来稿,就此问题作学术上的探讨,希望能对读者更好领会法律精神,在工作中正确执法有所帮助
需说明的是,本版文章观点属于学术讨论范畴,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编者按观点一:违法■关键是如何理解“经营资格”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郭宇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的“药品生产、经营资格”,是指经过法定机关的行政许可后所具有的可以在某个特定范围内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即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在许可证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持“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不违法”观点的同志,一般认为零售药店已经依法领取了《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属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对此,笔者认为《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中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是代指一种经法定许可的药品经营能力,医疗机构从无法定经营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就要承担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药品批发或药品零售就是一种需经法定许可的药品经营能力
《药品管理法》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划分为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管理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两类,分别规定了审批权限;《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则明确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是两种药品经营方式,并明确了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定义,同时进一步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主体、审批程序和审查要求
可见,尽管法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申办的“许可证”的名称都是《药品经营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