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2014年6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概念]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1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诊疗、护理等医疗服务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根据对患者造成损害,可以分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本条例所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原则]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适用范围]各类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第五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体系]国家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以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为主要渠道的非诉讼方式,健全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构建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体系
第六条[财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政府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指导、监督和考核,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