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