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自然保护区的立法现状美国美国是世界上环境法发展较早、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
美国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但是,在环境保护领域,自本世纪六十年代末开始,环境立法却得以迅猛发展,形成了由有关成文法、配套的实施计划和联邦环保局颁布的一系列规章构成的庞大环境法成文法体系26[l
其立法之完善和独具特色是其他国家所不能及的
自然保护区立法作为美国环境立法的一个分支,其自身也自成体系
以下对美国主要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作一简要阐述
《自然保护区法》: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自然保护区法》,建立“白然保护区系统”,对全国联邦土地上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
该法经1978年修订后沿用至今
《自然保护区法》从建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目的、自然保护区的管辖权、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构成、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等几个方面对自然保护区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是美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体系中的基本法
《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系统管理法》:该法颁布于1966年,是美国野生动物保护区的最重要的联邦法律
它被称为美国野生动物保护区系统的“有机法”,为系统内的所有地域的管理工作制定了方针政策,将国会已授予内政部长的管理各类野生动物保护区的权力集中在该法中,对保护区的管理、禁则、罚则、执法等都做出了具体规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现状评价与完善定
其中管理范围包括野生动物保护区、濒危物种的保育和保护地、野生动物放养地、狩猎动物放养场、野生动物管理区或水禽生产地
《侵犯保护区法》:该法是1948年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是将美国1905年至 1934年制定的一些联邦法律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区、禁猎区、孵卵地、繁殖地的规定进行了整理集中,对侵犯保护区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禁则和罚则
该法是美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中重要的一部法律,目前该法依然有效
《濒危物种法》:该法是现行美国联邦野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