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埋葬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的骨灰深埋地。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公墓墓穴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民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殡葬事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墓原则和总量控制) 公墓的建立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禁止擅自建墓) 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立公墓。 禁止擅自建墓(坟)树碑。 第八条 (申请资格) 市和区、县殡葬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乡政府可以申请建立公益性埋葬地。 不得新建公益性公墓。 第九条(申请条件)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墓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墓地必须距离风景名胜区二千米以外,距离铁路五十米以外,距离公路和干河三十米以外。 (三)墓地应使用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劣地,不得占用蔬菜地。 (四)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亩,不得设立分公墓或分墓区;公益性埋葬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二亩。 (五)经营性公墓必须有行人、车辆集散地和车辆进出分道。 第十条 (申请手续和提交材料)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单位,应当向墓址所在地的区、县民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书; (三)区、县以上政府有关用地的审批意见; (四)区、县以上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区、县民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同意后报市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