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疑难问题答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4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0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问: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答: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 2019 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是什么?答: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 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4 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问: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从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 9 万元)调整至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 30万元)?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 号)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