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称: 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业务类别: 船舶管理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海事局 颁布机关: 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 海船舶{2006}145 号 颁布时间: 2006-04-13 生效时间: 2006-05-01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 2004 年第 7 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新修订的内容自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与修改后的配员表规定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06 年12 月 31 日之前,持原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换证费用。请各局将上述要求通知所辖的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所有人。 二 OO 六年四月十三日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 板 部 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 一般 规定 附加 规定 一 般 船 舶 3000 总吨及 以 上 船长 、大 副 、二副 、三副 各1人,值 班 水 手3 人。 连 续航行时间不超 过 36 小 时,可减 免 三副 和值 班 水 手各1 人。 500 总吨及 以 上至未 满 3000 总吨 船长 、大 副 、三副 各1 人,值班 水 手3 人。 连 续航行时间不超 过 36 小 时,可减 免 值 班 水 手1 人;连 续航行时间不超 过 8 小 时, 可 再 减 免 三副 1人。 200 总吨及 以 上至未 满 500 总吨 船长 、三副 各1 人,值 班 水 手2人。 连 续航行时间超 过 24 小 时, 须 增加 二副 1 人。 连 续航行时间不超 过 4 小 时,可减 免 三副 1 人及 值 班 水 手1 人。 100 总吨及 以 上至未 满 200 总吨 船长 、三副 各1 人,值 班 水 手1人。 连 续航行时间超 过 36 小 时,须 增加 二副 1 人。 连 续航行时间不超 过 8 小 时,可 减免 三副 1 人。 未 满 100 总吨 驾 驶 员(国际 航行船舶为 船长 ;机驾 合 一为 驾 机员)1 人,值 班水 手1 人。 连 续航行时间超 过 8 小 时,须 增 加驾 驶 员(机驾 合 一为 驾 机员)1 人。连 续航行时间不超 过 4 小 时,可 减免值班水手1 人。 客 船 500 总吨及以上 (1...